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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红利交多了? 为《管理办法》的出台叫好
    主持人:

    据媒体报道,《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规定,央企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国有独资企业,将按三类不同比例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分别为: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对此,中石油某中层管理人员表示,10%的比例对我们石油行业高了点。比例的确定,应该按企业发展前景来确定,如果是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比如石油石化、电力等能源类的企业,应该略微低一点。像烟草等行业,可以多收一些红利。

    问题是,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于12月8日在北京举办的“2007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就曾透露,预计到今年底,153家央企(含中储粮和中储棉)的利润将接近1万亿元。但如果把所有企业都按照5%的征收比例计算,红利总量就只有500亿元。而如果按照纯粹市场经济的原则,国有资本就是这些国有垄断企业的老板,那么收取这样一点小钱就行了吗?对于石油这样的企业来说,10%的比例是高了吗?

    大众评判台

    向海蓝:理所应当

    资源型特征型的企业,即行业垄断企业,我认为这样的企业应该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从利润率来看,中石油在第一类企业中并不处于下风,中石油的10%交得理所当然。

    何永中:10%还不够

    对于中国石油这样的垄断企业来讲,10%应当不算多。而类似中石油这样的垄断型央企也早就该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了。

    高岩:垄断就该交得多

    相信很多人并不知道,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国家并不参与央企分红。应该说,这与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并不相符。现在,国家开始参与央企分红,是一件好事,有助于培养央企的市场意识。至于分红比例,原则上应该是利润率高的多收,垄断程度高的多收,对国家政策依赖性较大的多收。具体比例,要经过科学核算。我相信在大多数消费者看来,中石油10%的上交比例不算高。

    ◆沸点特稿

    为《管理办法》的出台叫好

    励 俊

    财政部12月11日正式发布了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由于此次央企的红利分配实行 “一刀切”,而且比例上限确定为10%,因此方法一推出后立刻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作为一项2006年已试点实行的政策,本次正式出台的《管理办法》依然沿用“一刀切”,难掩该办法的粗糙和不足。不过,撇开具体征收比例,笔者认为管理办法在两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有利于减轻流动性过剩。据预计,今年153家央企(含中储粮和中储棉)的利润将接近1万亿元,预计占到了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的近5%。这个数字是非常惊人的。统计还显示,2003年到2006年,央企实现利润增长速度达到 151.1%。这种高增长和很高的总值不仅造成了巨额的企业储蓄,而且也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投资冲动。按照某媒体估算,2007年央企有望上交红利500亿到800亿元。据此上限估计,直接效果相当于上调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25个基点。

    其次,《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提高央企的社会责任意识。国务院国资委宣传局副局长卢卫东最近指出,明年国资委七项重点工作中的一项就是指导央企履行好企业社会责任。一方面,国有企业体现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它们比其他性质的企业使用了更多的社会稀缺资源,比如获得更多上市融资的指标以及各种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倾斜等。正因如此,央企应该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管理办法》出台后,将督促企业实施国企利润预算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的经营预算,增强企业的机制建设,从而逐步改善舆论关注的“垄断企业变相高福利”问题。

    由于央企利润不断提高,未来,央企红利的用途和用法将成为急需解决的难题。由于《管理办法》的出台同时明确了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的责权,国资委身兼上市公司股权持有者与政府部门两种角色,若要兼顾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民生问题和经济发展,实在是勉为其难。

    值得期待的是,最近审议的国资法草案中,国资委的定位将是让其成为“干净的出资人”,所实施的监督也只是作为股东对其资产的监督,与政府行政机关的监管相区分。

    笔者认为,不管现在他们交的多了还是少了,毕竟是开始交了,这是一个好的趋势。相信等到《国资法》颁布实施,公众期盼的央企红利将有望在政府的统筹下真正用于解决教育、医疗、社保、就业等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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