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鼎砥首页 | 股票频道 | 外汇频道 | 期货专栏 | 财经信息 | 基金频道 | 港股频道 | 经济人物 | 鼎砥软件 | 鼎砥论坛 |
| 大盘分析 | 鼎砥学院 | 黑马推荐 | 要闻点评 | 个股研究 | 军事摘吧 | 生活资讯 | 畅游天下 | 汽车专栏 | 金融网址 |
您现在的位置: 鼎砥投资网 >> 财经 >> 国内财经 >> 文章正文
国务院规定经营者串通操纵价格可罚100万
中新网1月13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签署第515号国务院令,公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该决定已经2008年1月9日国务院第2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附: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第五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三、第六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第七条修改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五、第八条修改为:“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六、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第十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有关法律对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做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新闻
    国务院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大部制改革课题报告即将提交国务院
    国土部彻查闲置建设用地 6月前情况上报
    国务院:行业协会串谋涨价罚50万元
    温家宝昨签国务院令 操纵价格可罚100万
    落实国务院通知 国土部将出新规
    国务院已原则批准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
    国务院任命穆虹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国务院价格干预风暴突袭 中石化补贴几
    国务院集中任命副职干部 2008换届选举
    最近更新
     电网利润高广东拟下调电价
     串通操作价格最高可罚100万
     劳动法专家:物价上涨指数应作为工资增
     恶意囤积提价属哄抬价格 串通操纵价格
     甘肃蓝皮书:地县房价猛涨 部分涨幅近
     央行数据显示国家外汇储备突破1.5万亿
     今年信贷放缓 加息不低于2次
     国务院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石化系统酝酿普涨工资 垄断企业薪酬
     漫游费降价方案百姓看不懂 专家担心资
    申请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站长信箱
    客服电话:400-656-1666 邮箱:support@dingdi.com 吉ICP备06004851号
    Copyrights@2007 鼎砥投资网 www.dingd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