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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禁擅自处置国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7
本报讯 (记者鲍颖)财政部昨日公布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首次对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等行为规定了800万元的审批限额。
办法规定,单项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职责也在办法中得到明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办法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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