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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分成矿业权价款 收入向资源产地倾斜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5

□本报记者 王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日前印发的《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在矿业权价款分成方面,2006年9月1日以后出让的矿业权价款收入,一律实行中央与地方二八分成。地方分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原则上向资源产地倾斜。

  通知明确,在矿业权价款评估上,应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在矿业权价款缴纳上,对以资金形式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以折股形式缴纳矿业权价款、由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后缴纳价款、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等不同情形进行了分类细化。

  例如,以折股形式缴纳矿业权价款,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按程序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审批;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核实中央、地方出资比例的基础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分别审批;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按程序报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在矿业权有偿处置相关费用列支上,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业权有偿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资源储量核实、矿业权价款评估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从矿业权价款收入中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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