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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直投试点应以公正为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

    中国证监会消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适度扩大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试点券商的净资本原则上不低于20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主承销股票、可转债项目10个以上,或者主承销金额150亿元以上。对此有市场相关人士称,事实上,许多券商早已储备直投项目,且大多将目光锁定准IPO项目。

  对此,应该说在目前股市制度框架内,随着市场的发展,适度扩大券商直接投资试点范围,的确对提高内地券商市场经营能力,及尽早摆脱靠天吃饭的尴尬局面有着相当的进步意义。

  但是在此想说的是,虽然对申请开展直投业务的券商条件予以一定程度的设定,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保证直投试点业务的顺利开展,以及相关风险的控制,但这在相当程度上还可能会对证券市场的竞争,以及公平有着一定影响。

  对此,就以这次证监会对直投试点的设定条件来说,对资金规模与承销项目的规定,固然可以回避一定的风险,然同时似乎也应考虑的是,这样的条件限制是否同时会给市场的公平竞争带来相关的负面影响,而可能由此形成直投业务范围的某种垄断,并对证券市场的健康进步产生反向约束?

  还有以制度设计角度讲,以上述券商直投业务为例,市场也许会对仅以资金规模与以往承销项目的条件规定——提出这样的疑问:如此的入门条件限制,是不是会将一些具备相当设计创新能力的券商挡在直投业务之外,并在一定程度影响证券市场本身的进步发展。而对此,是否可以一些多元化的制度安排,给券商之间的竞争提供市场空间?比如,在创业板推出时,为一些不符合上述资金及项目要求的券商,但却有相应业务能力水平的券商提供相应的市场竞争空间。想这,同样也是证监会在推进证券市场进步时,需要在制度设计安排时应当加以考虑的问题。

  所以,任何市场、当然也包括证券市场的进步,由市场经济的性质所决定,其所应的竞争与公平特征,应该成为制度设计时的永恒与生命。而这,无疑也应该是在券商直投业务开展时所要注意的重要问题。因此笔者很想就此说一句:券商直投应以公正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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