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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布斯富豪周伟彬偷税获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30

  连续六年入围福布斯百富榜的顺德富豪周伟彬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27万元

  周伟彬和他的金冠涂料

  周伟彬曾被称作中国“涂料大王”,其名下共有金冠公司、金龙公司、联邦涂料、伟易达化工等四家公司。金冠涂料集团是广东省十大民营企业。

  在2001年,38岁的周伟彬登上了福布斯中国内地富豪榜,排名第76名,财富7亿元,此后年年上榜。去年10月再次以8亿元身家登上胡润内地百富榜。

  周伟彬1963年生于顺德,其父母都是教师。周伟彬大学毕业后曾在顺德一中学任教,后辞职进入涂料行业,曾成功研制“聚酯漆”,填补了国内涂料行业空白。1991年,周伟彬自己创业成立一家涂料厂,后更名为金冠涂料厂。

  本报讯 (记者 杨秀伟) 胡润内地百富榜富豪周伟彬因偷税,日前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27万元。周伟彬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该案目前正在佛山中级法院二审。周伟彬成为胡润百富榜发布以来首位被判刑的广东富豪。

  周伟彬为顺德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公司)董事局主席,已连续六年入围

福布斯中国大陆百富榜、胡润内地百富榜,去年10月再次以8亿元身家名列胡润百富榜,当月即因涉嫌偷税罪被刑事拘留。此次法院一审认定其偷税1500多万。

  百富榜引出举报信

  早在2001年,当时38岁的周伟彬即登上福布斯中国内地富豪榜,自此年年上榜。2006年10月11日,胡润百富榜发布,周伟彬以8亿元人民币身家名列第438位。10月20日,周伟彬因涉嫌偷税被佛山警方刑事拘留。

  据知情人士透露,百富榜发布后,周伟彬所办公司的一位销售部前负责人向佛山市国税部门写举报信,信中称:“2006年10月12日,南方某报公布周伟彬是坐拥8亿元资产的超级富豪”,“为何有钱不缴纳欠税”,“为何欠工资不发”,等等。

  举报者还向国税部门提供了2005年8月份周伟彬所办公司可能涉嫌偷税的证据。此外,国税部门还收到不少关于周伟彬涉嫌偷税的举报材料,大部分出自其所办公司员工。

  据悉,在2003年前后,周伟彬所在公司拖欠大批员工工资,有的高达数万元,其中不乏中高级管理人员。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当时记者还搜索到十多条有关周伟彬所办金龙油墨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案判决书。

  早在2003年周伟彬就曾因涉嫌偷税被拘留,2004年初交纳200万元保证金被取保候审。

  三年偷税1500万

  据检方指控,1998年4月至2001年7月间,周伟彬经营的金龙公司隐瞒销售收入近亿元,少缴增值税1500多万元。2002年1月至2003年7月间,周伟彬经营的金冠公司隐瞒收入790多万元,少缴增值税款100多万元。

  周伟彬称,税务机关连续六年对自己公司进行不间断稽查,且稽查时间常常超过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时间。2003年起,公安机关曾连续两年侦查自己公司,最后觉得没有问题,于2005年将公司交的200万元保证金退回,这说明自己公司没有偷税行为。稽查机关2003年开始稽查,到2006年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使金冠公司成为重大涉税案件,他认为属滥用职权。

  周伟彬说,案发时公司经营红红火火,产品供不应求,根本没必要也没有理由去做偷税这个风险巨大而获益只有1%的行为。稽查期间,国税机关曾找其谈话,说如果补缴几百万元税款就结束稽查,他一直认为不可能欠缴几百万元税款,所以拒绝了要求。这也证实其没有偷税故意。

  法院审理认为,周伟彬是金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经营决策者和最高管理者,其清楚金龙公司内外账方式偷逃税款行为并指使有关人员虚假纳税,应就单位犯罪后果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金龙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罚金1530万元,金冠公司偷税罪不成立。周伟彬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27万元。周伟彬家属补缴税款2949862.6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而因证据不足,金冠公司偷税罪不成立。

  财务主管做假账也获刑

  检方同时指控金龙公司财务主管犯偷税罪。对此,周建明及律师做了无罪辩护。

  周建明称,自己到金龙公司的工作就是根据内账,将公司真实收支的财务报表交给周伟彬看。自己曾电话请示周伟彬,询问如何处理不开发票的销售收入,周伟彬吩咐另设一套内账,用外账报税,每月报税额由周伟彬决定。周伟彬妻子赵雪梅在接受调查时称,自己虽任金龙公司副总经理,但很少参与日常管理工作,也不清楚公司财务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周伟彬是金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就单位犯罪后果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周建明作为财务主管,也应该对金龙公司偷税承担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周建明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庭审实录

  “国税局稽查程序有缺陷”

  检方指控:2002年1月至2003年7月间,周伟彬经营的金冠公司以同样方法隐瞒收入7913760.29元,少缴增值税款1149862.61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72.01%.

  被告辩护:周伟彬对此辩称,对外账的纳税处理自己没有插手也不关心,而是放手由财务部门负责,他也清楚这样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但认为自己应负责任是明知企业有偷税行为而没有制止。

  金冠辩护律师认为,检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税务机关稽查的调拨单不仅有金冠公司的,还包括联邦公司、顺德伟易达

化工公司、顺德伟涂士实业公司的,将多个公司偷税嫌疑都由金冠公司承担是不公平和不客观的。

  法院审理:检方指控金冠公司犯偷税罪,法院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法院认为,首先,虽有证据证实金冠公司为少缴税款设立内外两套账,但稽查与侦查人员未能取得全部账册,只找到金冠公司部分经营费用凭证,本案证据未能真实反映金冠公司实际销售情况。

  其次,税务机关对金冠公司的税务稽查不是根据金冠公司账册进行,而是通过发函全国各地税务机关,以复函的数据为基础,从中采用证据,这一稽查方法存在重要缺陷。

  再次,省国税局稽查局对金冠公司稽查过程中,程序存在缺陷。金冠公司一案属重大税务案件,稽查局在2006年11月15日稽查结束后,应将案件交广东省国税局审理委员会审理,以确定其稽查的程序、方法是否合法、恰当,但广东省国税局稽查局并未移交,其稽查结论未得到确认。

  最后,虽然周伟彬在2006年11月28日在广东省国税局稽查局对金冠公司的稽查工作底稿签名,但周伟彬当时在押,无法核实实际情况,不能用签名确认金冠公司偷税事实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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