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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经营未上市公司股票 上海佰瑞负责人被判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7
上海佰瑞产权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超越公司经营范围,擅自经营未上市公司的股票,非法牟利金额高达人民币600余万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佰瑞公司法人代表胡世礼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公司部分股东及业务主管被处以罚金不等。
佰瑞公司是一家具有产权经纪、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的国内有限责任公司。胡世礼于2004年5月从他人处收购佰瑞公司,并任佰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于2006年12月注销。
据检察机关指控,自2005年1月起,胡世礼在无权经营证券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招募员工采用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在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内以佰瑞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出售“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世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美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截至2006年4月,胡世礼等人以佰瑞公司名义先后以每股人民币2.85元至4.2元不等的价格向上海市70多位市民销售上述单位股权近180余万股,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500余万元。此外,胡世礼还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淮海中路上的柳林大厦和浦东张扬路上的华都大厦等处设立佰瑞公司分部,采用上述同样手法,于2004年11月至2005年6月间,以每股人民币3.9元至4.2元不等的价格向社会公开销售“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近30余万股,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表现形式就是“股票”,股票作为股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又包含在证券的范畴之内。胡世礼所代理销售的股权凭证上分别记载了公司名称、编号、持股数量、股东姓名及代码等内容,将股权股票化,其虽未上市但从根本性质上而言应认定为股票,属于证券之一。
法院认为,胡世礼等人上述行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佰瑞公司的名义非法代理销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该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法院还认为,股权转让必须进行整体托管,不允许拆细向社会公众销售。胡世礼等人采用将受让方的股权拆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销售,属于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胡世礼等人在无证券经纪资格的情况下,未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代理转让、销售股票行为,应认定为未经批准变相擅自经营证券业务,属违法行为。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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