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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官难道不知道要赠券就不给发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8
日前,在天河南某酒家用餐。结账时,服务员手拿几张赠券问食客:“要发票吗?”食客干脆地回答说:“要!”服务员又说:“如果要发票,就不给赠券。”食客问:“为什么?”服务员答:“这是公司规定。”食客说:“请你们部长来!”部长很快来到食客面前,说的还是与服务员刚才对食客说的大致相同的一番话。
我真的纳闷不解:现在一些酒家居然公开地毫不掩饰其有偷漏税之心理、动机和行动;我们政府的相关税务人员居然也发现不了我们老百姓这么容易发现和遇到的这些“偷漏税问题”。
我仔细琢磨着,一下子似乎也明白起来:一是那些税务官员经常吃请,很少自己埋单,也难怪他们发现不了我们这么容易发现的这个问题;二是那些税务官员都是“画地为牢”地开展税管工作的,有投诉再说,相信没有什么好事的人会管这类“闲事”的。
当然了,这也许只是猜想,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要不然的话,这些酒家怎么就这么大胆地公然说:“不要发票,就送赠券”呢?难道就不怕哪天真的碰上个既有责任心、又主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税务清官来找你的麻烦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可见,酒家的所谓“要赠券就不给发票“这一规定是完全与国家的相关规定背道而驰的。
开发票是酒家的责任和义务;送赠券是酒家招揽“回头客”的一种经营手段。酒家将开发票与否作为是否送赠券一个条件,从国家管理并征税的广义层面上来说,你酒家这种规定分明是在明目张胆且有恃无恐地挑衅国家的法律法规;从个人消费权益的狭义角度上来分析:即便要了你的发票,你按你公司的所谓规定不给食客赠券的话,食客动真的上法庭告你个什么“消费歧视”的话,相信你酒家及其公司也会输定了这场官司的,因为,道理已经在前面说了,就看是人家有没有时间陪你“玩”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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