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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可能成企业所得税新特权阶层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4

“像‘富士康科技集团’这样的大型外商独资、加工贸易型企业,在新税法下,五年过渡期后,算是被取消‘特权’的企业,还是‘新特权’阶层?”

  1月2日,“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后,深圳市主管产业的官员、以及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外商协)副秘长王川流等人士,皆在记者的追问下陷入了一时难解的困惑之中。

  富士康个案在新税法下的走向,也许恰恰是驻扎在中国大多数外商企业、乃至本土企业、地方经济转型的巨大缩影:

  一方面,这个连续多年蝉联“中国出口冠军”的台湾企业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中,创造了超过450亿美元的出口产值,仅深圳市而言,富士康的出口产值超过深圳市出口总量的20%;

  另一方面,这个正在力图打造“科技”形象的电子产品“代工王”,在过去几年中,已事实上在深圳市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在2000年前后,已被深圳市自行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被贴上“科技企业”的标签。

  五年过渡期后,富士康是否可以利用合理转换的标签,从主打外资牌转向主打科技牌,从而顺应新税法下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

  “现在没有明确的条款能够回答这些问题。”深圳市主管科技的官员说。

  特区消失的隐喻

  “从国际上来看,的确没有哪个国家是两个税法,企业的要求只是不要一下调得太猛。”深圳外商协王川流说,对于“五年过渡”的缓刑处理,符合了外商企业“不要一下子调”的预期,但是在这个预期背后,依旧隐含着深圳整体对日渐“弱化”的经济特区地位的种种担忧。

  “其实新税法对深圳来说,远远不只是外商的问题,这几年本土企业的经济分量已经上升到很高的比例。”王川流说。

  按照原有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不仅经济特区的外商企业可以享受15%的低税率,另外在特区内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等建设项目”等等,也都与外商企业一道享有同样的“特权”。

  过去的这一条款,对于以电信信息产业、医疗等高技术产业作为主导型产品的深圳而言,意味着大多数深圳市企业都获得了该特权的关照。尤其是经过近年深圳的主张的产业升级转型之后,深圳市的经济结构正在发生微妙的转变。

  在深圳贸工局公布的2007年1-9月份数据中,可以看到,累计1199.59亿美元的总产值中,有86.74亿美元来自于机电产品,其中有288.51亿元来自民营、集体企业,增速高达54%;同时,在所有出口产品中,低附加值的“三来一补”贸易的出口占总出口的比例正在降低,只有112.50亿美元,同比去年的增速在10.6%,而一般贸易出口则达到336.11亿美元,增速达到54.8%。

  显而易见的是,深圳的转型趋势与国家政策主张产业转型,扶持高技术企业发展的方向有异曲同工之妙。

  深圳在观望,新税法针对“高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以及更多实施细则的披露。业界认为,未来相关细则的颁布不仅关乎深圳命运,也关乎中国高技术产业的未来走向。

  谁来认定“新特权”?

  新旧税法对“特权”的界定,实际上暗含着过去,以及未来中国的产业思路。

  深圳,曾经多次拥有过“界定”特权的权力。

  1998年,已经开始在全国率先进入产业转型期的深圳市政府,当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俗称“22条”),该规定除了明确深圳市政府每年从当年财政收入中拿出固定比例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外,首开先河地规定“对新认定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即两免八减半)”,而深圳市科技局作为主管部门,可直接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这涉及财税条款曾经一度被视为深圳市的杀手锏。

  事实上,过去全国各地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均是由地方政府具体操作,所不同的是,深圳市最早为获得“高技术”标识的企业赋予了更为“实惠”的利益。但是,这一特权在新税法后将彻底被中央“回收”。

  深圳市政府人士透露说,新税法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目标是非常明确的,规定“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但是微妙的是,“新税法后,涉及到财税问题的资质认定,肯定今后都要从地方回归到中央。”深圳市官员透露说,“目前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已经出台了相关认定标准,已经报国务院审批,总的思路是向上收紧了。”

  该人士同时透露说,与过去由各地方自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对“软”标准相比,国家新的标准肯定是在收紧许多,他举例说,最为重要标准中,“肯定包括这两条:研发投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以及研发人员占总员工的比例”——这是一个硬标准。

  以富士康为例,尽管富士康近年力主向“科技型企业”转型,同时,富士康生产的产品,大都集中在电脑、手机、MP4等电子信息产品上,但其代工特性决定了,其员工人数中,超过90%依旧为劳动密集型的流水线工人,同时,以其一年450亿美元的销售计算,研发成本占比也是微乎其微。

  不独富士康式的加工贸易型企业受此困惑,前述高新技术行业协会负责人士亦提出“不同的产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它研发占销售比都是不同的”。他举例说,“按全球标杆企业的数据测算,医药类企业较高,超过10%,其次是通讯等大型设备类,为10%左右;但是普通电子产品只有4%-5%,某些高端设计行业,如建筑也只有不到1%。”

  他同时指出,高技术企业认定,未来由科技部等部委直管带来的后续行政效率大大降低等问题:除了每年由地方向中央层层上报的大量审批流程外,以深圳过往经验来看,每年由审批导致的聘请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也将大幅上升。

  该人士透露说,仅深圳市过去对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每年的审计费用就高达数亿元,由此可以推算,一旦审计流程增加,审计成本也会随之增加,“它最终会转嫁到企业成本中”。

  “阵痛肯定是有的。”深圳市官员说。同时,深圳仍旧在观望具体细则出台,看是否能获得相对“灵活”的政策。

    详解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格局 新细则争议

  2007年12月末,中国国务院发出通知,以统一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为依据,将分步逐渐取消约30项历史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区域优惠政策。

  通知同时明确,继续执行现有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则将获得新的两免三减半的过渡优惠政策。

  这意味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新格局基本明朗化。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政策框架迈出坚实一步。

  部分税务专家认为,税率稳步推进有利于企业逐步接受新政策,但给予部分地区新的“特权”有可能导致新的寻租空间。但总的看来,新特区与浦东新区等企业获得的新特权已比以前大为减少。

  详解优惠过渡期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以下简称<过渡优惠政策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这一过渡将平缓推进: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就将按25%税率执行。

  同时,从今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将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按照规定,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而这些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将按通知所附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这一“政策表”共有30大项,涵盖了新税法公布前国家批准设立的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大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过渡优惠政策通知>同时指出,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过渡政策将使曾经一度偏斜的游戏规则得以回归公平公正,同时也保障了新旧税法的平稳过渡。”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指出。

  德勤中国华北区税务及商务咨询服务主管合伙人吴嘉源也认为,这样一种从现有税率分年度逐步调整到位的做法,将减少两法合并对外资企业的冲击,“企业相对更容易接受。”

  吴嘉源表示,政策的出台意味着过去的一些特殊地区的特殊优惠,税改后将可能全国普遍适用,从地区发展转为行业导向,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转变。

  中国注册纳税筹划师项目首席专家张美中则认为,1994年以来的区域优惠基本上已达到了政策效果,现阶段,涵养税源要更多体现在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推动微观经济主体发展上来,而区域优惠政策则难以让企业直接从税收优惠中受益。

  “两翼地区”新“特权”

  然而,旧有区域优惠政策的逐步取消,似乎并不意味着区域优惠本身被全盘否定。在“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理念之下,国务院的两份通知同时又赋予了中国的“两翼地区”新的“特权”。

  <过渡优惠政策通知>明确指出,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事实上,这一政策倾斜早在2007年年中便已初露端倪。当年的6月14日,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黄奇帆在接受国外媒体采访时就表示,“两税合并后”,至少10年内,重庆外企税率仍维持为15%。

  黄奇帆的上述言论曾引起广泛争议,原因在于,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按照这一新规定,则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还可以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

  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此,财政部有关人士解释,这是为积极引导西部地区投资方向,提升西部地区经济总量,支持西部地区加快发展,促进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而根据国务院同日发布的通知规定,中国的另外一翼——地处中国东部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其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则将获得新的两免三减半的过渡优惠政策。

  上述通知规定,对五大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细则争议

  比较新旧优惠政策可以发现,五大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获得的新“特权”显然已经大大减少。

  在旧的所得税区域优惠中,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都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新规定将上述特区和浦东新区的优惠范围限定在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同时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较以往更加严格。因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不过,新细则的相关规定也导致了一些争议。

  “两法合并最大的一个特征就是实现了税制的统一规范,新的区域优惠会不会又使统一政策难以执行?”有部分财税专家对此表示担心。

  按照国务院的优惠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上述人士对此同样担心,这种做法或将为企业操作以及税收执法寻租留下空间。

  而同时,区域优惠这碗水似乎很难端平。有人士指出,同样是特区、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等区域何以没有位列其中?

  “我们也曾经向国家争取过给予浦东的这一优惠待遇,现在看没戏了。”天津滨海新区管委会有关人士说。

  该人士向记者介绍,滨海新区在向国家争取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时,最后一句话便是,“希望给予我们与浦东、深圳同等的政策。”

  滨海新区当初的申请看来不无道理。该人士指出,滨海新区和浦东、深圳被赋予的历史任务是一样的,而且滨海新区是后来被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的,而浦东、深圳则具有先发优势。

  “滨海新区虽然有些好的基础和条件,但与他们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更需要国家给予支持,特别是,三者都是东部开放地区,政策上的发展需要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该人士说。

  但同时,该人士也对国家这项政策的出台表示充分理解和尊重,“国家这样做肯定有所考虑,我们希望得到这一优惠,但滨海新区的未来发展和辐射效应的充分发挥,关键还是要靠我们自己,靠自主创新。”

  而财政部上述人士指出,之所以选择五大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是为了“继续发挥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特殊作用,体现我国继续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政策”。

  (本报记者陈默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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