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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广东全省新车 将执行国Ⅲ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4

本报讯 (记者杜娟 通讯员闫怀强)近日,省政府发布《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下简称《方案》),提出今年7月1日起,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珠三角力争提前执行国Ⅳ标准。全省将强化车辆监管,建立机动车尾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运营车辆。

  据悉,广州市已于2006年9月1日率先实施了国III标准,并于今年开始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预计在2009年开始对不达标的机动车限行。广州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昨日向记者表示,广州在近一两年内没有实施国IV标准的计划。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国III标准还没有完全实现,主要是国III油的供应问题。”

  今年起全省逐步供应国III油

  国III标准在全省实施后,油品供应是一个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方案》提出,2008年1月1日起,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逐步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并将逐步推广至全省。2009年10月1日起珠三角地区逐步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成品油,2012年10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全部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2010年10月1日前,珠三角地区全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目前,国Ⅲ标准成品油供应方案正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正与中石化、中石油制定。

  排气不合格不得上路行驶

  《方案》还提出要建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检测分为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不定期进行,道路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维修;停放地(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抽检不合格,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此外,全省将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运营车辆,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公共交通行业情况、大气环境容量及财力情况,设立鼓励高排放出租车和公交车提前报废补偿专项资金,对可以正常使用但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车辆提前报废实施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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