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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确权方式解决个人化法人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8

1992年,陈国强等6人共同委托宇虹公司以公司名义购买原新锦江公司法人股1000股,股票认购款及相关费用共计52500元,实为陈国强等6人共同出资,其中陈国强出资7875元。嗣后,该股票拆细为10000股,并经历年的送股、转股、配股,陈国强现持有该股票3136股。新锦江公司股改完成后,限售法人股上市流通,但流通后的股票因挂在宇虹公司名下,陈国强等人无法行权,且宇虹公司现已不知所踪。因此,陈国强等人只好诉至法院,要求确权。2007年11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最后以确权方式判决了陈国强等6人主张的原新锦江法人股确权到相关个人名下并予以过户,在国内同类案件的处置上开了先河。

  2007年7月,海印股份公告称,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现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海印股份72家发起人的法人股23,956,229股份为无效登记,并确认上述股份在扣除代垫的股改对价后的剩余股份归海印股份保管的《股东名册》所记载的2836名实际出资人所有。同月11日,广东甘化发布公告,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裁定将444家法人所持30,443,987股广东甘化股份已过户至8542名实际出资人名下,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执行。

  律师点评:

  个人化法人股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特殊事物,并缘于对自然人投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限制与上市公司法人股长期无法正常流通。2005年中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使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得到解决,经过一定阶段的限售后法人股可以流通了,这时,隐含在背后的个人化法人股问题突显出来。

  从股份登记的角度分,个人化法人股问题存在两大形态:一是相对规范的第三方登记形态,即这些法人股虽以法人机构名义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股份有限公司中,但背后的实际股东名单也另行登记;二是无相对规范的第三方登记形态,虽然这些法人股同样以法人机构名义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但背后的实际股东名单却并不清晰。前一种形态的解决较容易,而难度在于对后一种形态的解决。

  对此,实践中有这样几种解决办法,即通过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调解解决,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在很多情况下,隐名的自然人投资者与显名股东的法人机构往往会因利益因素无法达成一致,或者由于历史的久远使证据材料灭失、法人机构几经变迁甚至歇业破产,或者新任领导不认旧账等,解决问题的难度很大,不得已时,投资者只能求助于诉讼途径解决。由于法院存在许多认知上的难题,并缺少相应的统一操作规程,故法院多半运用调解手段解决,也有法院主张以债权之诉判决解决,但最好的方式还是以确权之诉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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