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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原始股投资者索赔正逢其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8

2006年7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方坤、倪春花和张敏霞等人非法经营股权买卖一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六个月、七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286万元。这是国内一级半市场中非法买卖原始股股票案件中首例宣判的刑事案件。

  2004年4月,潘学成、韩枫在美国设立了美国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又以张桃盛为首席代表,设立上海代表处,开始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公司和陕西唐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将赴海外上市为名,向不特定投资人非法出售股票。至2005年2月案发,潘学成、韩枫共骗得数百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2006年8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利用一级半市场进行诈骗、把无投资价值的亏损企业包装成优质公司,并谎称将在美国上市,以诱骗投资人进行投资,犯有集资诈骗罪,分别判无期徒刑、没收财产60万元和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40万元,而同案犯张桃盛、宗丽群、金燕则被认定其犯有非法经营罪,分别判有期徒刑8年,7年和3年。

  律师点评:

  原始股案件,又称一级半市场证券买卖案件,指以各种投资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一直对非法证券行为进行打击,以《证券法》与《刑法》为基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2001)、中国证监会《关于处理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和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关于进一步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200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等,但只涉及到刑事制裁与行政处罚手段。

  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则作了重要的政策调整,即增加了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者可以运用民事诉讼手段向加害者提出民事索赔。提起诉讼的条件为非公开发行证券在发行中存在如下问题: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的;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索赔渠道可以是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追偿,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原始股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为投资者或股权受让人,被告主要为股份公司、股东、公司高管人员、中介机构等,损失计算范围包括股权发行、转让、交易的所得款项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据不完全统计,原始股案件涉及的股份公司至少有200-300家,主要集中在陕西、四川、湖北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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