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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编造虚假信息及其蛊惑交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8
2008年春节后,部分网站出现了几家大盘股公司将在证券市场巨额再融资的市场传闻文章,引起股价暴跌,有关公司只得一再出面公开否定再融资计划。无独有偶,从2006年下半年以来,某些人利用网络进行了一系列网络非法证券活动,炒股博客大量兴起,网络论坛、QQ、MSN等网络传播平台广泛运用,其文章/笔帖中都有自称的“小道消息”、“内幕信息”或“精确的市场预测”、“强力的个股推介”等,并进而吸收会员、收取费用,严重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有市场必有市场传闻,这属于正常的范围,法律与证券监管部门也要求相关公司积极关注市场传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辟谣更正,使得广大投资者在信息相对比较对称的条件下从事证券交易,防止有人利用信息不对称因素牟利。撇开内幕消息泄密原因以外,如果有人故意利用市场传闻发表文章,并在网络中广泛传播以达到操纵股价、从中渔利的目的,则另当别论。《证券法》第77条中规定了禁止操纵股价的若干形式,2007年,中国证监会出台并试行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其中有蛊惑交易的认定。
蛊惑交易操纵股价是指操纵市场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通过恶意渲染、蛊惑使证券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并影响股价而牟利的行为。对于重大信息的范围,则在《证券法》第67条有明确规定,因此,散布巨额再融资的市场传闻的行为,如果结合交易价/量影响因素,便有可能认定为蛊惑交易操纵股价的行为,有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法律的制裁。同时,在《刑法》中,除了规定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罪外,第181条还规定了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权益受损的投资者也可以因此提起索赔诉讼。
另外,《证券法》第78条、第79条第还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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