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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放弃股改承诺应负违约责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8

2007年1月,东北某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出手完成了该上市公司的股改,并在股改方案中承诺,除执行对价安排外,还将在股改方案实施后,择机启动资产重组工作,将优质的自动控制资产注入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并承诺,“若未按照上述承诺事项履行承诺义务的,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接受处罚,若给流通A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年10月8日,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接到控股股东的通知,控股股东拟向第三方转让本公司的控股权。由于尚未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且股权转让一事还需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此次股权转让存在着重大的不确定性。”引得市场与中小投资者一片哗然。

  律师点评:

  上市公司股改承诺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主要是控股股东)在股改方案中对流通股股东作出的自愿单方履行特定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它是股改方案中约定的重要事项。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可以分成三种,即必须作为的承诺、必须不作为的承诺、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有可能必须作为也有可能必须不作为的承诺。必须作为的承诺包括增持承诺、出售公告承诺、提高现金数分红比例承诺、现金补差承诺、追加支付对价承诺、管理层股权激励承诺、回购股份承诺、一定条件下注资承诺和发行认股权证承诺等。必须不作为的承诺包括持有锁定期承诺、禁售价格承诺。有可能必须作为也有可能必须不作为的承诺包括最低持股量承诺。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股权分置改革的业务操作指引》中,已经对违反承诺行为的法律监管作出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形,责令、敦促承诺人限期采取措施兑现股改承诺。而根据民法与合同法的原则,控股股东作出的股改承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属于单务的法律行为,即作出承诺的控股股东单方面向其他股东承担义务,而不必要求其他股东对其承担义务。承诺一经作出,非经其他股东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承诺,否则,其他股东可以根据《合同法》、《证券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可以要求违背承诺的控股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包括要求改正、上交违约所得、返还不当得利、支付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如果控股股东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股东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要求解决,或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究违约者责任。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拒绝追究,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表上市公司追究其责任。并鉴于控股股东存在的违约行为,可能表明其当初作出承诺的信息披露是虚假的,证券监管部门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可以予以公开谴责,流通股股东则可以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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