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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QFII属下境外股东短线交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8
《可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所在省市、诉讼时效一览表》;《可诉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一览表》见下期读者热线。
(本版案例及点评由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提供,漫画供稿万永)
2008年2月20日,南宁糖业发布公告,称依QFII制度所产生的境外股东“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CIM)和“马丁居里公司”(MCI),在2007年8月23日至8月30日间买入南宁糖业股票1700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5.90%,该两公司于2008年1月4日至1月25日间卖出南宁糖业股票1450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5.07%。同时,南宁糖业认为,该两公司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均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中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而该两公司的投资方为“马丁居里有限公司”(MCL)。根据2007年8月南宁糖业股票13元左右价位与2008年1月南宁糖业股票20元左右价位,粗略估算一下,该两公司或MCL的实际收益已在1亿元以上了。
其前,两公司在建仓南宁糖业并持股超过5%以上需要公告时,MCL及其两家子公司也没有及时公告,直到2007年10月24日才由南宁糖业作出相应的公告,而MCL作出的解释是,交易系统代码错误与中英文互译操作时间延长。
律师点评:
由于MCL及其两家子公司没有及时履行公告义务,而所售股份已经超过5%的警戒线,因此,已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所谓短线交易,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法定期间内(一般为六个月)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如果这种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产生利益,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即公司享有归入权。在反短线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上,中国法律与境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是一致的。同时,MCL及其两家子公司在违反禁止短线交易的同时,作为大股东也违反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或相关处理。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怠于行使归入权,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持有1%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短线交易行为人向公司退还非法收益,并追究上市公司董事会怠于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而在本次短线交易行为遭受侵权损害的投资者,也可以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依法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这一案例的发生,为开放中的中国资本市场如何加强境外投资者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及时提出了一个课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相关操作细则,加强对境外投资者的短线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股价行为的监管,防患于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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