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鼎砥首页 | 股票频道 | 外汇频道 | 期货专栏 | 财经信息 | 基金频道 | 港股频道 | 经济人物 | 鼎砥软件 | 鼎砥论坛 |
| 大盘分析 | 鼎砥学院 | 黑马推荐 | 要闻点评 | 个股研究 | 板块聚焦 | 生活资讯 | 畅游天下 | 汽车专栏 | 鼎砥短信 |
您现在的位置: 鼎砥投资网 >> 学院 >> 股民学院 >> 文章正文
案例十:QFII属下境外股东短线交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8

《可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所在省市、诉讼时效一览表》;《可诉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一览表》见下期读者热线。

  (本版案例及点评由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提供,漫画供稿万永)

  2008年2月20日,南宁糖业发布公告,称依QFII制度所产生的境外股东“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CIM)和“马丁居里公司”(MCI),在2007年8月23日至8月30日间买入南宁糖业股票1700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5.90%,该两公司于2008年1月4日至1月25日间卖出南宁糖业股票1450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5.07%。同时,南宁糖业认为,该两公司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均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中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而该两公司的投资方为“马丁居里有限公司”(MCL)。根据2007年8月南宁糖业股票13元左右价位与2008年1月南宁糖业股票20元左右价位,粗略估算一下,该两公司或MCL的实际收益已在1亿元以上了。

  其前,两公司在建仓南宁糖业并持股超过5%以上需要公告时,MCL及其两家子公司也没有及时公告,直到2007年10月24日才由南宁糖业作出相应的公告,而MCL作出的解释是,交易系统代码错误与中英文互译操作时间延长。

  律师点评:

  由于MCL及其两家子公司没有及时履行公告义务,而所售股份已经超过5%的警戒线,因此,已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所谓短线交易,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法定期间内(一般为六个月)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如果这种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产生利益,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即公司享有归入权。在反短线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上,中国法律与境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是一致的。同时,MCL及其两家子公司在违反禁止短线交易的同时,作为大股东也违反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或相关处理。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怠于行使归入权,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持有1%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短线交易行为人向公司退还非法收益,并追究上市公司董事会怠于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而在本次短线交易行为遭受侵权损害的投资者,也可以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依法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这一案例的发生,为开放中的中国资本市场如何加强境外投资者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及时提出了一个课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相关操作细则,加强对境外投资者的短线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股价行为的监管,防患于未燃。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新闻
    案例六:长期持续停牌应当加以限制
    案例七:放弃股改承诺应负违约责任
    案例九:对炒股博客与不实股评要警惕
    案例八:编造虚假信息及其蛊惑交易
    案例三:原始股投资者索赔正逢其时
    案例四:确权方式解决个人化法人股
    案例五:虚假陈述受害者可依法起诉
    案例二:操纵股价行为难逃法律追究
    案例一:内幕交易遭遇严厉行政处罚
    基民案例:先养“基”再养“马”
    最近更新
     证券资料集锦下载
     股票投资书籍下载——链接专辑之一
     说说权证的结算方式
     什么是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持有人应该关心哪些信息
     影响权证价格的因素有哪些
     认识权证名称的含义
     投资大师投资理念
     散户炒股必然要经历的三重考验
     案例十:QFII属下境外股东短线交易
    申请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站长信箱
    客服电话:400-656-1666 邮箱:support@dingdi.com 吉ICP备06004851号
    Copyrights@2007 鼎砥投资网 www.dingd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